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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权债务纠纷之合伙债务需共同承担

更新时间:2017-01-09 09:25:52 浏览次数:142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于某、郑某等4人系个人合伙关系,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于某、郑某共同租赁江某的一栋三层楼房用于会所经营。截至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尚拖欠江某房屋租金30多万元。2016年8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连带清偿欠付原告江某的房屋租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伙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原告诉求,遂依法对二人宣布了拘留决定。在法院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威慑下,两名被执行人终与原告达成了债务偿还协议。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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