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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帮律师团继母子争遗产应如何判决

更新时间:2017-02-13 14:54:19 浏览次数:130次
区域: 深圳 > 盐田 > 大梅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原告方某与被告邱某、龚某是继母子的关系。被告邱某之母与他的生父老贾离婚,龚某与老贾有两个儿子,长子邱某由父亲抚养,次子龚某跟随母亲生活。后原告方某与老贾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
    2000年,方某与老贾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在老贾的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20万元。2015年,老贾因病去 世,对于房屋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方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贾的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五,邱某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邱某承担。
    被继承人老贾生 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方某作为老贾的妻子,邱某和龚某作为老贾的子女均为顺序继承人。法院按照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对老贾的遗产进行分割。登记在老贾名下的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方某拥有六分之四份额,邱某和龚某各拥有六分之一份额。
终判决:房屋由原告方某继承所有,居住使用。被告邱某和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原告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邱某和龚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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