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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借款人到期后未履约担保人负责吗

更新时间:2017-03-24 13:40:01 浏览次数:221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罗湖周边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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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1日,刘某因经营需要向罗湖区信用社申请贷款1万元,并请何某、谢某夫妻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刘某、何某、谢某与区信用社签订了《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何某、谢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9.054‰,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4月10日,借款用途:经营理发。合同第二条对保证方式约定:“……2、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约定义务的,……按规定对借款人本金按合同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刘某并于当日向区信用社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刘某及何某、谢某均未能依约还款。因此,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谢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何某、谢某辩称:为刘某担保属实,但现在刘某跑了,被告没有还款能力。
法院认为,刘某、何某、谢某与区信用社签订了《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及被告何某、谢某理应按《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积极归还此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刘某及被告何某、谢某均未能归还此款借款本息,显属不妥。因被告何某、谢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信用社要求被告何某、谢某归还此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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