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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坂田借款纠纷律师深圳罗湖借贷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7-05-11 10:38:07 浏览次数:166次
区域: 深圳 > 龙岗 > 坂田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坂田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2000元,支付利息36200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4月18日起算,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以后利息按2%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2、被告二、被告三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62000元,利率为每月3%,借款期限为15天。被告二签订不可撤销保证承诺函,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一银行账户转入362000元,被告一于同日出具了借据以及收款确认书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上述被告催讨,但上述被告拒绝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均未答辩,庭审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62000元,利率为每月3%,借款期限为15天。同日,原告向被告一银行账户转账362000元,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以及收款确认书。同日,被告二签署不可撤销保证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

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8月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借据为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有理有据,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原告按月利率2%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三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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