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一)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发证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印发后,报商务部备案,并在当地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中央企业的申请,经商务部批复同意后,直接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批件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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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发放核准及备案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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