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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资金越多越好吗

更新时间:2017-09-05 11:12:06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深圳 > 南山 > 西丽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百旺大厦1002
小米财务公司业务:注册深圳公司,前海公司,香港公司,开对公账户,注册商标,申请一般纳税人,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司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名称、股东股权比例等);注册香港公司、前海公司;做账、报税(年检、年审、月报、季报、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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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了再次修订,涉及对资本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以及简化登记等事项,注册资本从以前的实缴修订为认缴,注册资本由以前的额限制修订为除法律特殊规定的行业类需满足特别规定外其他则不做要求。

在当今放松资本管制的情况下,掀起了一股创业热潮。与此同时,很多创始人一度以为既然法律法规对于实缴注册资本不再设有严格的门槛,那么注册资本写得越高是不是代表着企业越有“实力”?下面总结了实践中股东肆意提高注册资本而又未按约定足额缴纳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几种法律风险:

一、被追缴!

当股东认缴额较高而又未能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出资期限届至时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将面临被追缴同时需对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而如果在经营期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需承担债务而又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时,即使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仍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在该出资份额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被除名!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除名制度有明确规定,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全部出资的则有可能面临被股东会除名的风险。而且股东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

【法条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通过股权转让就可以逃避出资责任?

实践中有股东认缴巨额出资,在公司经营不善时企图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以规避自身未缴足出资额的责任及风险,但事实是即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已不在公司股东名册之上却仍然无法免除出资责任!

【法条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那拖过诉讼时效就可以放心?

民事诉讼时效作为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未被权利人有效利用时,将可能给其带来丧失胜诉权利的风险,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般案件权利人超过该时效提起诉讼的则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因而实践中一些股东可能认为只要权利人忘记提起诉讼或者采取种种措施拖过诉讼时效是否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应履行的责任,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股东为足额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2016年8月29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且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直接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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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7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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