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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服务性企业和商贸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在所得税方

更新时间:2014-07-02 14:10:05 浏览次数:99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人民南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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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服务性企业和商贸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在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的规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可享受定额减免的税收优惠。即:上述企业在2005年底前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按规定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优惠。税收减免定额,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减,连续结转年限不得超过2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在2006-2008年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没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目前深圳市定额标准为4000元。
上述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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