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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4-07-15 12:09:53 浏览次数:106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人民南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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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条的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年、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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