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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金管理人备案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6-08-26 09:13:21 浏览次数:149次
区域: 深圳 > 光明新区
类别: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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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金管理人备案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董经理 135.224.65561 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出具

全国基金管理人备案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董经理 135.224.65561 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出具

自《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如不补提的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8月1日注销登记。只能二次备案。

(三)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如在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时,出具法律意见书遇到困难,请联系 董经理 135.224.6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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