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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券类的公司有什么要求

更新时间:2017-12-06 17:52:33 浏览次数: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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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会长洪磊2日表示,近期协会将发布《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重点事项规范性标准,并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完善信息提示,增加一线业务人员配置,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效率。
他是在第四届中国(宁波)投资基金峰会上作上述表示的。洪磊介绍了基金登记备案情况,直指大量申请机构存在认识误区或基础性治理问题,并详细阐述协会对登记备案工作的主要思路。
认识误区与治理问题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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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2月协会依法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我国基金行业发展令人瞩目。洪磊披露,各类基金管理总规模由2014年12月末的1.49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11月末的10.83万亿元。
从分布上看,证券基金、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FOF的占比分别为12.4%、46.5%、4.5%和13.4%。
以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为标志,协会从登记备案源头开始,全面规范展业秩序和信用环境。这段时间以来,协会完成13000余家已登记机构注销工作,登记备案标准进一步明确。
洪磊介绍,今年协会增加了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并分类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标准化反馈和办结效率要求,但申请与受理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今年登记备案热情不减,平均每月新增机构登记申请760家,产品备案申请252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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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更大的是,有大量申请机构存在各种认识误区或基础性治理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对基金的本质认识不清,业务模式不清晰,不知晓或无法执行基本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给行业埋下风险隐患。”洪磊直言。
洪磊指出,一些机构对管理人义务职责明显缺乏基本认识和准备,盲目提交申请;一些机构无视甚至故意混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本质区别,将登记备案炒作为持牌金融业务,通过“倒壳”“卖壳”谋取投机收益,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一些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的数量及资格资质不符合《基金法》的基本要求,不具备基本的内控制度,显然不具备履行受托义务的专业能力;
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
一些机构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产品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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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种种行为均违背了受托管理的基本要求,将基金资产置于严重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中,甚至为利益输送打开了方便之门。18938953362”洪磊指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管理人和基金的内部治理,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将利益冲突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不断完善自律规则
洪磊称,协会致力于不断完善包括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金服务等在内的自律规则,推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正确认识行业本质,共同完善基金治理,保护投资者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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