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级评定的目的和等级
(一)等级评定目的:通过等级评定,全面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引导本市保安服务企业快速实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和培育本市保安服务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监管,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
(二)等级评定等级: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同时,实行上下等级浮动机制,等级评定及浮动情况将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二、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保安服务公司评定标准:
1、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连续三年(含当年)的平均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不足三年的以当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为准。
2、人员规模:
保安员实际在编人数不低于2000人。
3、保安服务经营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一年内为10次以上(含10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且保安服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其中3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服务合同每起单价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一年内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
(3)一年内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
(4) 一年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公司管理标准:
(1)管理人员标准:
管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4人,具有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8人,具有助理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3人。其中,公司管理人员中现场指挥人员、区域负责人员等必须具有助理保卫(安)师以上等级证书。
(2)住所、设施、装备标准:
a、有不低于8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
b、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实训场地,其中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
c、保安员服装、标识、装备符合规定。
(3)保安员标准:
a、在岗保安员全部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考试并获得《保安员证》;
b、在岗保安员基础信息(含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录入率达到100%;
c、有不少于30%的保安员获得初级保卫员(五级,含)以上等级证书;
d、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及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保安服务等级评定暂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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