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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贷的业务我们还可以在做进一步的了解

更新时间:2017-12-21 14:26:32 浏览次数:2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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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的政策被解读之后,我们也希望谈一谈市场上关于现金贷的模式。
首先,监管内容分为两个层面,个层面是靠企业自身努力能改变,或者说能粉饰的,比如“处理信息事前披露”、“提示相关风险”等;第二个层面是无法改变的,即业务能否开展、如何开展的问题。本文将集中于对第二个层面的讨论。

《通知》将“现金贷”定义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具体到业务流程中如何定义这“四无特征”,还需要监管的进一步细则,如果将其理解为业内原本认为的“直接将借款给到借款者,而非将借款金额给到商户等使用场景”,则几乎所有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都有“现金贷”业务,都在该《通知》的整治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之所以大多数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有现金贷业务,是因为消费场景众多而难以完全覆盖,对于不能覆盖而用户又有消费金融需求的那部分场景,现金贷业务是很好的补充。但是不可避免地,总有一些公司冒进地开展业务,收取高费率、不看用户资质,用高费率覆盖高坏账率的方式获取利润,使得原本无偿还能力的用户能够获得借贷资金,并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维持平衡。
在该《通知》出台前,按照资金来源与提供获客、风控的机构不同,可以将“现金贷”业务分为几种模式。
助贷模式因为整合了互联网机构的获客、风控优势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资金成本优势,其规模大。
对于不同的模式,《通知》的要求不同,能继续开展的业务都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超过36%;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款;不得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等等。
此外,各模式还有如下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对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由P2P机构进行“现金贷”获客、风控的这一模式,《通知》规定“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该模式彻底退出舞台。
区分不同的模式取决于是否有“网络小贷”牌照。对于无牌照的机构,《通知》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业务”。该处“经营业务”的含义,同样有待进一步细则对其具体业务流程进行界定,是应该作为“无牌照的机构不能作为资金来源”还是“不得从事现金贷业务”理解,含义完全不同。如果按照为严格的“不得从事现金贷业务”,则无牌照的机构也将退出舞台。如果只是“不能作为资金来源”,《通知》对其的要求同助贷模式一无异。www.queyo***
晓风现金贷系统具备较强的风控能力,其集客户业务流程管理、风险控制及贷前贷后跟踪管理于一体,目的在于以细致、全面的流程,帮助决策层便捷而动态地监控各项业务指标,从而控制并降低业务风险。
对于前两种的模式,有着网络小贷资质的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模式,是生存的可能性比较大的一种模式,不过就算是生存下来了,也算是一个残废的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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