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及市场概述
一、计量认证——我国检测市场准入的基本资质
1.计量认证的产生
计量认证是我们国家规范检测市场、管理空气质量检测机构的一项基本的资质要求,它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根据1985年9月发布的《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987年颁布的《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首次提供了计量认证,并对计量认证做了明确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枝术机构进行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对计量认证工作进一步做出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合格,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2.计量认证的实施模式
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量认证分两级实施,属于全国性的产品质检机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地方性的产品质检机构,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计量认证依托于行业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对行业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为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地方性的产品质检机构,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计量认证依托于行业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对行业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为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先后通过与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批准组建了36个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1999年7月,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其调整为31个。2004年4月,国家认监委发文,再次将行业评审组调整为26个。重新确认的26个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是:农业、石油、卫生、环保、机械汽车、供排水水质、铁道、国防、电力、海洋、交通、水利、轻工、中科院、分析测试与治金、商贸、信息产业、高校、化工、国土资源、节能监测、建材、安全生产、有色、供销、油料。
省级计量认证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3.计量认证工作主管机构
计量认证工作早(1985~1987年)是由原国家计量局在组织专家起草《计量法》时考虑写进法律的一项工作。《计量法》颁布后,由于《计量法实施细则》到1997年1月才发布,这期间,计量认证处于准备阶段。1987年9月,国家计量局和国家标准局合并,加上国家经委质量局,组成了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负责。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实验室评审管理办公室,这项职能转到新成立的实验室评审办公室。1998年7月,国家政府机构精简改革,国家技术监督局改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了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负责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认可在内的所有实验室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2001年4月质检总局成立,同时成立国家认监委,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局整建制划入认监委,计量认证工作划归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管理。
4.计量认证标志
计量认证标志由CMA的变形组成,为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字头缩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标志和标志的使用说明》,规定了计量认证标志的标准图例,并规定:获得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在其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允许其检验报告封面的左上方印制或加盖CMA标志章;凡未获得计量认证或超过计量认证有效期的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在期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5.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
1987年7月,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工作开始正式规范实施,当时评审依据主要是参考了ISO/IEC导则25——1987,经过三年实践,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以此作为全国统一的计量认证评审考核依据。该评审准则从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检测工作、人员、环境、工作制度六大方面制定了50条考核要求。2000年10月,在JJG1021执行了10年之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解决重复考核和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同时兼顾我国的法律要求和具体国情,制定并发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二合一”评审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该《评审准则》不仅涵盖了GB/T15481—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导则25—1990——全部内容,同时满足了《计量法》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分的要求和《标准化法》对检验机构审查认可(验收)的特殊要求,也参照了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2002年6月,国家认监委发文再次强调,全国计量认证依据的评审准则执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二合一”评审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6.计量认证的监督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2年发布的《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监督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在证书5年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发证部门2次监督评审。
为加强对计量认证实验室和计量认证工作机构的监督,国家认监委于2004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全国共随机抽取147家计量认证实验室进行飞行检查,并对26个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31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工作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005年4月,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2004年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暂停了11家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的计量认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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