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自2016年1月1日起尚未组织水池、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须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辖二次供水设施的本年度次清洗工作。
除一年两次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外,如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的,还应及时组织清洗。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须依法委托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实施,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二次供水水质合格证明。
三、各专业清洁机构从事清洗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规程,并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出具清洗人员《培训合格证》,以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洗档案。二次供水管理人员需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要做好水池(箱)的加盖上锁及“三孔”(人工作业孔、透气孔、溢流管管口)的防护工作,对加压泵房和二次供水设施周边排水设施应及时清理,防止积水,杜绝蚊虫孳生。停用水池(箱)应及时将水排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