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的,应到一方入户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深圳工作的非深圳入户人员如果要协议离婚,要到一方入户所有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会对双方带来极大的不便,除开来往的路费不说,回内地办手续就必须要放下现在的工作,向单位请假,因此很难双方同时找到几天的时间回去办理手续,造成离婚手续无法及时办理,导致久拖不决,这对双方也是一种更大的伤害。
离婚一般在户籍地办理,但现实中很多人工作生活的地方并非在户籍地,也就是说在外地怎么办离婚?实践中,实际上非深圳入户的人员要在深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不是不可能的。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深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要的时间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时间差不多,诉讼费与手续费相差也不多。而且,还省去了回内地办理的来回的路费、耽误的工资收入损失,因此,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确实是一种快捷方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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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贵产权登记方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产权登记方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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