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7日签订《某某申报协议》,约定:被告需协助原告完成申报咨询工作,获得湖南省发改委及国家开发银行项目或产品入围资格;原告须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咨询服务费8万元,如原告未获得入围资格或协议签订后5个月内未获得相应工程或订单的,被告应全额退回以上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8万元,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咨询服务费8万元及该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从2014年8月10日起暂计至2015年5月14日的付款利息4688.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法院判决为准。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内容有《某某申报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某申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合同约定,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百零七条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某电气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0日起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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