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必须取得结婚证或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的婚姻法没有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妇女和作为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并已达到的基本要求婚姻。
人不起诉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怀孕期间,分娩或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该名男子可能不会提出离婚。该名女子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离婚的男子接受了请求,除非。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决定不准离婚和调解离婚和良好的情况下,没有发现新病例,新理由,原告起诉六个月内,不予受理。撤回或撤销原告在六个月内处理离婚案件中,没有发现新病例,新的地面和检察机关比照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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