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官司物证及其要求
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关键,是审判人员判明案件事实的根本依据。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诉讼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当事人就无法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没有证据,法官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因此,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是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民事案件,从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直至做出判决的整个诉讼过程,都离不开证据。
举证而言: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专业书证的说明义务是指对报表、图纸、会计账册、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专业书证,当事人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在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书证的原件,如果原件丢失,只保留有复印件,对方如果不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法官往往也不会采纳。在向法庭提交书证时,法官通常会留下复印件,原件交当事人保存,但在举证、质证环节,会与原件进行核对。
交通事故官司物证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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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对认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