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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满意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7-19 14:53:13 浏览次数:94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罗湖区委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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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满意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服,可以上诉。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20年计算。但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之时起到死亡之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生命权本就是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实质就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如果交通事故中肇事一方有逃逸的情况,就应该更加严格处理,而且,若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就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订了二等:

  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第二等,农村居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

  一般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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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是定居、安家的情况很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大致相同,所以,以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农村标准或者是城镇标准的条件更切合实际、更公平,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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