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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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