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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9-03-29 14:37:54 浏览次数:108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莲花北村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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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为准。对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终结。”

根据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终结为准。

所谓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已稳定。同时,终结并不等于康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依据《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全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终结。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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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确定其是否终结。

(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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