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车主也许都认为驾驶人逃逸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到一分钱。其实,这是对相关保险法规理解的误区。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告诉大家:对于“交强险”,如果不是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仍要赔钱。
2008年1月22日,被告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途经温岭市城区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华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该车驾驶人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受伤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7006元。因该车的驾驶员逃逸后就下落不明,原告在车主陈某先期支付赔偿款54700元后,仍将车主陈某和该车投保的台州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余的经济损失4230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已向被告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逃逸,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则不应赔偿。故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台州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华某42306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应查明肇事司机与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华某的损失能否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在陈某未排除肇事司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以外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应由陈某承担。
台州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肇事司机身份不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保障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该赔偿并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因此被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肇事司机身份不明为由对抗其应对事故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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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交强险"仍然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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