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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坂田律师深圳龙岗杨美律师深圳龙岗布吉律师

更新时间:2015-03-04 17:35:17 浏览次数:164次
区域: 深圳 > 龙岗 > 坂田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坂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内容分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施工被告承包的商业步行街泥工、粉刷工,合同并对双方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工程完工后,2012年9月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2627W元,扣除已付款项,被告欠原告73W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73W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承包商业街的工程,然后我把劳务分包给原告,并且与他们签订了合同,工程完工后,我的上一方黄某某也没有向我全部支付工程款,黄某某向我支付后我立即向他们支付,原告起诉的劳务费中也没有扣除维修金、材料浪费、工程延误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内容分包合同书,被告将其承包的商业步行街的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与原告,劳务内容包括主体结构的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砖砌体、二次结构混凝土、临边洞口防护等泥工、粉刷工,承包单价为主体结构每平方米55元。工程竣工后,2012年9月原、被告签订结算清单二份,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劳务价款114W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41W元,剩余工程劳务价款未予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李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内容分包合同书,结算清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发包人应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应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原、被告均系自然人,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虽然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已竣工并已交付使用,现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劳务价款,应予支持。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应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
原告要求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工程劳务价款中并未扣除维修金等费用,但原、被告在结算清单中约定,一年内付清维修金,现原告起诉已逾一年,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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