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一个前提,首先应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有以下几个要素:
,在道路上发生的才算交通事故,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地点,例如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等不属于“道路”。在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也可能发生车辆、行人的碰撞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失,不属于《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不幸事件,如果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予以协助、支援、配合,例如勘查现场,提出咨询性建议等,则属于工作中的联系,不是《办法》所调整的对象。
第二,因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才箅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没有违章行为而出现了损害结果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所谓“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必须要有损害后果,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才算交通事故。
第四,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的,才算交通事故。
同时,根据高法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参考了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的有关内容。在实践中,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不按交通肇事处理。可见,是否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另一标准。
另外,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院落、封闭的住宅小区等范围内人员基本是特定的,往来人员较少,如发生事故不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又一标准。
综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围绕四个要素,并分析现场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交通工具的性质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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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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