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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飙车”的法律概念

更新时间:2015-03-25 09:14:46 浏览次数:112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莲花一村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楼
内容摘要:本文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了飙车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当前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

  关键词:违法行为 主体 法律责任

  正文:

  近一段时间,各地媒体对于飙车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报导,据报导一些飙车者甚至以“二环十三郎”等类的绰号为荣。这反映出随着汽车——这一交通工具的普及,原本我们只能在影视片中看到的飙车行为,在我国也逐步浮出水面。笔者有意就此问题在法律上进行一些浅显的分析,以求教于人。

  一、“飙车”行为的危害及处理现状。

  “飙车”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驶。公安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交通事故原因统计调查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因超速行驶导致死亡的人数达到16015人;2006年仅11月份,因超速行驶就造成896人死亡,占当月总死亡人数的11.5%,位居各类事故原因之首!但这些数据并不包括那些因超速驾驶导致人员受伤、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这些数据有多少笔者无从得知,但应该不少于因超速驾驶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的数量。

  但纵观全国各地执法机关对于 “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超速驾驶行为,都只能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甚至是超由于超速驾驶而造成其他车辆之间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超速驾驶者也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情况,凸现出我国目前在与“飙车”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在此笔者尝试着对“飙车”的含义做一浅显的分析、总结。

  二、法律层面上“飙车”概念的构成分析。

  程存秋律师在其《公路飙车行为法律分析》一文中,将“飙车”定义为“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以超过高限速行使,通过相互高速追逐、穿插车道等进行竞技或比赛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程律师的这一定义存在着不足之处。

  下面笔者从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表现及标准等方面,分析 “飙车”概念的构成:

  (一)、对“飙车”者的主观动机的界定。

  根据专家的研究、分析,“飙车”行为多发生在青少年之中,而青少年进行“飙车”的原因或动机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争奇好胜;追求刺激、快乐、兴奋的感觉;表现英雄气概;籍此交友获得认同;发泄怒气或挫折感;籍此表达自己的叛逆及不屈于公权力;籍此谋求异性青睐;进行活动;当作休闲活动。

  从上述专家的研究、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飙车”者参与飙车均是出于个人各种非正常、非合理的原因。对基于上述原因而进行超速驾驶的“飙车”行为应当是法律制裁、约束的对象。而对于因紧急避险、执行公务、追击违法犯罪分子等原因的超速驾驶行为,虽然也可能造成危害或危及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后果或危险,但是因为这种超速驾驶行为具有合理的、正当的理由,而且是保护社会、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的手段,因此对于基于正当的、合理原因或理由而超速驾驶的行为,除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在民事赔偿范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对于超速驾驶行为本身则不应当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因此在“飙车”的定义中,应当对行为者的主观动机加以界定,限定于“出于个人非正常、非合理原因或理由”,以此区别其他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超速驾驶行为。

  (二)、“飙车”的主体构成分析。

  ,对“飙车”主体人数方面的要求。

  如前所述,在“飙车”的动机中不但有进行、表现英雄气概、籍此交友等需要多人共同进行“飙车”才能实现目的的原因,还有追求刺激、发泄个人情感、甚至是个人驾驶技巧的锻炼等原因,而基于上述原因超速驾驶一人即可,无需多人。因此如果将“飙车”的数量界定为两辆或两辆以上机动车(实际即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就会产生使某些“飙车”行为免受法律追究的不利后果。

  第二,对“飙车”主体身份方面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于进行“飙车”者在身份方面无需、也不应进行过多的限制,如是否需要持有有效驾驶证等。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程度即应对其“飙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对“飙车”主体年龄的限制。

  对于“飙车”者的年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以年满16周岁为标准。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特殊情况,法律认为年满16周岁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飙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或危险的严重性,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应当参照《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飙车”者的年龄界定为年满16周岁,而将是否年满18周岁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笔者认为这一年龄的界定,也是符合目前社会发展现状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资讯的充斥,传统意义上的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对于社会环境的认识年龄也不断的提前。实际上现在15、6岁的未成年人,其对社会的认识程度并不比成年人浅显,甚至比成年人更为深刻,他们缺乏的只是自控能力而已,即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已经达到了成年人的水平,只是其意识能力尚有不足。因此将“飙车”者的年龄界定为年满16周岁,并将不满18周岁作为处理具体案件时的情节予以考虑是合理的,同时也与目前法律对于责任年龄的规定相一致。

  (三)、“飙车”的客观表现及认定标准。

若知详情,请登录: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http://www.pei***/detail/id2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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