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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下班路上工作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工伤赔偿

更新时间:2015-04-21 07:57:55 浏览次数:144次
区域: 深圳 > 龙岗 > 横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龙岗-深圳布吉-深圳福田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同时赔偿(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
根据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联系人:朱律师
电 话:139-2743-1948
Q   Q:4044-67977
地址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17(楼下就是华新地铁站C出口)
地址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布吉中学(旁边就是长龙地铁站A出口)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当工伤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相关法律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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