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离婚时受害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可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加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中予以抵偿。
4、婚后一方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等取得的医疗费、赔偿费,离婚时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部分费用与特定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只能归身体残疾或受到损害的人单独占有。
5、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深圳朱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业务范围: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
一、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代写离婚协议书、离婚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婚前、婚内财产见证,协议离婚律师见证;
三、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
四、代理国内起诉离婚;
五、代理婚姻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六、代理涉外离婚诉讼;
七、代理起诉小孩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八、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九、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十、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十一、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十二、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深圳离婚离婚深圳打官司离婚财产怎么分
深圳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11月14日
11月10日 刷新
11月7日 刷新
10月22日
10月18日
10月17日
10月8日 刷新
8月25日
8月23日
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