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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合同律师员工在上班被公司辞退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2015-08-28 09:28:15 浏览次数:119次
区域: 深圳 > 宝安 > 西乡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深圳宝安-深圳福田
深圳朱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法律知识广博。办案经验丰富,主办深圳合同法律师、劳动纠纷等民事。
经劳动合同(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的,均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低工资标准计发。
联系人:朱律师 (到访请提前电话预约)
电 话:139-2743-1948
地址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17(楼下就是华新地铁站C出口)
地址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布吉中学(旁边就是长龙地铁站A出口)
在经济补偿金(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用人单位引起的,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的情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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