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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上班出工伤厂里老板不赔偿找深圳律师起诉赔偿

更新时间:2015-11-12 10:06:52 浏览次数:115次
区域: 深圳 > 龙岗 > 横岗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深圳龙岗布吉-深圳福田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Q Q:4044-67977)。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联系人:朱律师 (到访请提前预约)
电 话:139-2743-1948
Q   Q:4044-67977
地址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17(楼下就是华新地铁站C出口)
地址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布吉中学(旁边就是长龙地铁站A出口)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深圳劳动工伤领域,推荐深圳朱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具备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擅长于办理工伤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拖欠工资纠纷、工伤赔偿、产假工资、带薪年假、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各类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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