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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注册商标,你注意了它们吗?

更新时间:2015-11-24 15:19:25 浏览次数:81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上梅林
类别:知识产权咨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梅林卓越中心广场一期2栋303
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受让人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被转让的注册商标必须是有效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
2.转让注册商标的,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口头转让合同的效力容易被否定。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如果转让人另行转让他人并经过商标局核准,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3.必须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申请。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不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行为不生效。
4.同一商品使用相似商标的,不能只转让其中的一个商标,类似商品使用同一个商标的,不能分割转让。
5.无论是“合同转让”还是“继承转让”,受让人应当保证被转让注册商标原有商品的质量。
6.申请商标转让不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7.注册商标不存在其他的权利限制。注册商标人如果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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