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深圳交通事故中关于误工费的赔偿
深圳
[切换城市]

深圳交通事故中关于误工费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5-12-15 14:57:07 浏览次数:91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910(国贸地铁站B出口直走200米)

深圳立帮律师团专解交通事故疑问,提供免费的发律咨询,拒绝风险代理,拒绝高额提成,拒绝介绍费,拒绝关系费,让每一个当事人请得起律师、放心请律师。免费咨询电话l365l440ll0.
误工费的确定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辽的医辽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深圳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8月25日
8月23日
8月21日
注册时间:2015年08月21日
UID:233560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