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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房产财产分割律师深圳婚姻律师

更新时间:2015-12-16 09:38:56 浏览次数:510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罗湖-深圳福田
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Q Q:4044-67977)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女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生产资料和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Q Q:4044-67977)时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应从有利于生产考虑,予以合理调整或者作价处理。
  城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资料、合法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因生女孩或者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引起离婚的,分割财产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女方在住房、生产、生活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应给予照顾。
离婚时对方隐瞒财产,离婚后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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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涉及到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如何维权的案件日益增多。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手中持有的财产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和来源各不相同,婚姻内外财产没有做出明确的分割,往往在离婚的时候会出现占优势的一方故意隐瞒部分隐形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然而,夫妻双方既然走到了离婚的地步,面对这样的情形,被隐瞒的一方究竟应该怎样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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