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的叔叔是公交车司机,前不久,他因为心脏病突发,没有及时刹住车,造成连环车祸,死亡上十人,他自己也还躺在医院,很危险,公司觉得那是他自己失职,不仅不予赔偿,还想方设法的推脱责任,请问,我的叔叔算是因为紧急而引发的事故么?他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么?
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先立解答: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这个标准应当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换言之,行为人出于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只有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才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才符合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宗旨。
如何权衡合法权益大小,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但是,实践中有的案件是十分复杂的。对于合法权益大小的比较,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在把握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时,应当注意,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谓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的责任的人,是指在危险发生时,其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要求他们同危险做斗争的人。如果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为了避免与自己职务、业务有关的上述种种危险,而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只能在特殊的紧急状况下才可以进行的,他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维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满足以上的特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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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因为紧急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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