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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在深圳罗湖是怎么判的

更新时间:2015-12-24 14:11:25 浏览次数:112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910(国贸地铁站B出口直走200米)

网友咨询:我的妹妹年轻貌美,追求她的男孩子很多,但是,不久前,我接到医院的电话,说是我的妹妹现在被毁容在医院,对方本是要毁容然后致妹妹死亡的,但是有人及时发现报了驚,我的妹妹才免于一死。具体情况还在调查,对于这种故意伤害罪,法院会怎么判刑?
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先立解答: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综上可知,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人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就是故意杀人相关处罚,若是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深圳立帮律师团的律师,深圳立帮律师团,专解刑事案件疑问,提供免费的发律咨询,拒绝风险代理,拒绝高额提成,拒绝介绍费,拒绝关系费,让每一个当事人请得起律师、放心请律师。免费咨询电话l365l440l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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