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网友咨询:我之前是被分配到公司,并且做事也兢兢业业,一干就是10年,因为在单位工作已满10年,单位愿意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单位存在债务问题,可能面临倒闭,所以要求我和单位的另一家关联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收到这份通知后,马上找单位人事部门,表示不能认同单位的处理方式,要求直接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单位人事并没有答应。之后,我并没有等到单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而是收到了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要求我在5天内到单位办好离职退工手续。真是可气可叹,既然公司对我没用什么情谊可讲,那么我也没有必要跟他们客气,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先立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显然,本案中,您符合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既然您符合订立条件,单位就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就无法律依据了;如果单位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终止。
对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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