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务纠纷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诉讼时效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学说均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起民事权利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先立解答关于时效的效力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歀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歀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歀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相关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是您还有什么不明白或者觉得不能处理的地方,欢迎来所来电咨询我们深圳立帮律师团,深圳立帮律师团重视证据收集,无论是形事还是民事,善于实现证据的从无到有,从不利到有利,有深夜去说服证人作证的经历;相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一直秉承着“只向发律低头”的理念,忠于发律,忠于当事人,使当事人合发权益大化,损失小化。 一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但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立帮律师团有优势互补的同行,没有解决不了的困难,您的信任就是我的动力!
深圳立帮律师团专解纠纷疑问,提供免费的发律咨询,拒绝风险代理,拒绝高额提成,拒绝介绍费,拒绝关系费,让每一个当事人请得起律师、放心请律师。免费咨询电话l365l440ll0.
深圳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11月14日
11月10日 刷新
11月7日 刷新
10月22日
10月18日
10月17日
10月8日 刷新
8月25日
8月23日
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