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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深圳试用期加班不给工资合法么

更新时间:2016-01-20 16:33:16 浏览次数:87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910(国贸地铁站B出口直走200米)
网友咨询:自己在试用期间,公司不仅经常延长其日劳动时间,甚至双休日、“三八”法定节假日也照样要求其上班,公司必须支付对应的加班工资。可公司认为,加班是考察其能否服从安排的内容之一,作为试用期内的被考察对象自然不能索要加班工资。公司的做法正确么?
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先立解答: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务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便具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不受劳动者是否为试用期员工、是否为考察内容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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