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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过了试用期不给转正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6-01-20 23:54:58 浏览次数:542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910(国贸地铁站B出口直走200米)
网友咨询:我的单位现在想跟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他们一直装糊涂试用期过了也不给转正。请问,我应该怎么办?都已经三个月了,问他们,他们也不给转正,又不说,反正就是想跟我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又不给付,压了一个多月的工资了,请问,他们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我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先立解答:
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因此,如果试用期内工资低于相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工资,则应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试用期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好的,双方签字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试用期过了单位仍不给劳动者转正的话,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你对此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深圳立帮律师团的律师,深圳立帮律师团专解交通事故疑问,提供免费的发律咨询,拒绝风险代理,拒绝高额提成,拒绝介绍费,拒绝关系费,让每一个当事人请得起律师、放心请律师。免费咨询电话l365l440l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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