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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贸社保工伤死亡赔付标准

更新时间:2016-02-13 23:35:01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910(国贸地铁站B出口直走200米)
深圳立帮律师团-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杨先立律师或者张慧迪律师
电话:13651440110/18018787110/18666299114/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910(国贸地铁站B出口直走200米)
网友咨询:我的舅舅因为工伤死亡,请问,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先立解答:
对于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而言,如果其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的话,那么社保工伤经办机构会对其家属作出一定的工亡赔偿。究竟这个社保工伤死亡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供养亲属无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无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无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无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无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无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以上就是相关解答,若是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免费咨询我们深圳立帮律师团的律师,深圳立帮律师团专解劳动纠纷疑问,提供免费的发律咨询,拒绝风险代理,拒绝高额提成,拒绝介绍费,拒绝关系费,让每一个当事人请得起律师、放心请律师。免费咨询电话l365l440l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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