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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深圳信用证罪追诉期限有多久?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追诉期限也可以叫做追诉时效,这是刑事诉讼当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简单来说,如果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的话,则通常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那么对于信用证罪来讲,你知道其追诉时效是多久吗?
一、信用证罪追诉期限有多久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对信用证罪的量刑规定,其中分为了几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时候,法定的追诉期限为5年;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则法定的追诉期限为10年;而要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话,那么追诉期限则为20年,并且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信用证既遂怎么认定
对于信用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实务界有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信用证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理由是:根据刑法百九十五条信用证罪立法例,行为人利用信用证的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便可依信用证罪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有“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由此可见,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从刑法百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罪应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百九十五条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用证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