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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区别于企业破产的几点制度构建

更新时间:2020-10-13 14:47:14 浏览次数:71次
区域: 深圳 > 盐田 > 沙头角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执行不能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不能以被执行人的种类不同而分为自然人执行不能与组织执行不能。执行不能的案件处于一种客观执行状态:要么被执行人客观上无任何财产,要么查控被执行人客观上无任何财产,要么查控财产被处置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要么虽有财产但受客观他因阻断而无法执行。简而言之,执行不能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必须去寻找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道路。

1. 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宜采取一般个人破产主义。,人的普遍商化使社会个人的商属性界限比较模糊,无法精准区分商个人与消费者。第二,现代破产法的拯救机能应当具有主体宽泛性,契合法之平等价值。第三,一般破产主义符合世界潮流,域外实践经验又丰富,在此基础上的一步到位立法符合立法先进性的目标。

2. 简易程序的优先适用。对我国个人破产简易程序的设计有以下几点建议:(1)设立破产受托人,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直接裁定确认合适个人(如法官助理、会计师)担任受托人。(2)支持书面认可取代债权人会议。破产期间,简单事项允许由受托人直接解决,重要事项允许由债权人书面表决。(3)简化个人破产的财产调查。通过确立以债务人申报为主、受托人调查为辅的模式,缩短调查时间、减少调查成本。虽说要优先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个人破产案件债权数额大、债权人人数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时,也应当采用一般破产程序。

3. 移送破产前的严格审查。,参照破产立法例,个人破产的实体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程序要件:以终结本次执行且持续两年作为依职权移送破产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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