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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信用承诺的约束效力与激励效力

更新时间:2020-11-13 11:12:07 浏览次数:122次
区域: 深圳 > 深圳周边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用好信用承诺的约束效力与激励效力;细化并明确信用承诺的内容,展现行业特质;注意信用承诺的风险防范、探索创新方式。

目前各个领域的信用承诺书基本集中在对许可、登记事项真实性的承诺,对守法经营、履行法律义务的承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的承诺等。

01对许可、登记事项真实性的承诺

市场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02对守法经营、履行法律义务的承诺

市场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不存在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03自愿接受社会监督的承诺

市场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同时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同时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面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真实性承诺,即承诺的内容是市场主体现在已经具备的资质,着眼现在;履约型承诺,即承诺的内容是市场主体将要履行的义务,着眼未来。

就目前而言,这些承诺事项的行业特质性不明显,没有发挥好信用承诺的应有作用,应当针对不同领域,设计有针对性的承诺内容,还要明确违反承诺的具体法律责任,而不能仅仅用“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宽泛的表述。

期待在共同努力之下,让信用承诺更好的服务人民、服务企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汇法集团是国家首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国家首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修复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信息共享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政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第三方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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