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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国贸,贪污罪正犯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16-05-18 19:40:28 浏览次数:106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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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在深圳国贸,贪污罪正犯是什么意思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任何刑事犯罪都有主体要件,贪污罪也不例外,很多人都认为贪污罪正犯就是犯贪污罪的主体,其实并不是这个意思,那么贪污罪正犯是什么意思呢?
一、贪污罪正犯是什么意思
正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并不是说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正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主犯不一定是正犯。正犯可以是间接正犯,也可以是直接正犯,根据其主观故意不同来确定。正犯可以是间接正犯,也可以是直接正犯,根据其主观故意不同来确定。
所以,贪污罪正犯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授权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以违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行为人,这个行为人有可能不是主犯,如某领导在视察下级的时候,发现有一公共物品特别喜欢,领导就就给下级表达了这个意思,下级就以其他理由占有这一物品送给了该领导。其中下级就是贪污罪正犯,领导才是主犯。所以要注意区分。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 1999年9月16日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三)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贪污罪的主体有特殊性,所以,要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贪污行为的出现,是国家职能部门的蛀虫,有损政府公信力的行为,所以,国家应严厉打击贪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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