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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05-24 11:46:29 浏览次数:44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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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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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该部分财产与结婚行为无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结婚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将这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说伤残赔偿金,根据《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伤残赔偿金本来就包含在未来时间的补偿费用,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对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赔偿金,显然不公平。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则形成个人财产。
(四)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实践中一般为个人生活的专属用品,例如化妆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六)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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