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解读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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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于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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