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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帮律师解答在深圳国贸,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6-02 15:28:22 浏览次数:89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深华商业大厦909
深圳立帮律师团——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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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在深圳国贸,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在国家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时,一般就会涉及到刑事赔偿。那么是不是以上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损害都需要进行刑事赔偿呢?究竟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刑事赔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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