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为云南省历史上大的组织卖淫案,涉案十余人,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时间长达5年。通过律师的辩护,我所律师代理的所有主犯均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整体均获得了比较轻的判决。且其中四名主犯(老板娘)还获得了缓刑的佳结果。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顾某勇夫妇、顾某成夫妇、顾某武夫妇及三兄弟的表亲周氏夫妇,自2005年到2010年之间,以招工为名,招聘17-22岁的外来务工女子,组织她们专门从事卖淫活动。并指使卖淫女子用猪血冒充处女卖淫,来博取嫖客的“信任”。顾氏家族从卖淫所得中抽头提成,非法获利数千万元。2010年8月,顾氏兄弟及周氏夫妇被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局抓获。
案发后,我所指派了五名律师担任五名主犯的辩护人。律师指出,公诉机关的证据仅证实了顾某勇等人组织小姐卖淫的基本事实,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顾某勇等人组织卖淫的开始时间、卖淫人数、次数、所得金额等事实,因此不能认定顾某勇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关于财产,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这些财产的取得时间及是否与犯罪有关、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相反从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账本显示,部分财产是在犯罪之前取得或者并非犯罪所得购买,依法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法庭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三、五、七名被告人(丈夫)均被判处十一至十二年不等的重刑的情况下,他们的配偶,排名在二、四、六、八名的被告人都被判处了缓刑,从而得以留在外面照顾子女。二审中顾某武的律师通过认真调查,说服二审法院将判决没收的一处房产返还了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