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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国贸房东收回店面是否要向承租人支付店面转让费

更新时间:2016-07-15 12:05:35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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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房东收回店面要向承租人支付店面转让费吗?
案情:王先生与某单位签订了店面租赁协议,该单位将其所有的位于路边的底商出租给王先生,租期为3年,并约定按季度支付房租。某单位为了方便管理将自己在马路边一排的店面以整体方式租赁给了刘先生。刘先生在获得租赁店面的使用权后就向原租户称,以后的租金均由刘先生收取,如不愿再租的可以选择不续租,因为其已将整排的店面都租赁下了。王先生等原租户不服,认为房东在店面未到期前就将店面租赁给第三人,其行为本身就构成房东本人向承租人转租了承租人经营的店面。因此,虽然店面是房东的,但房东仍应该向原租户支付转让费,毕竟王先生等人之前从上手转过这个店面时付了不少转让费,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首先,关于转让费,我国目前法律对此并未进行规定。笔者同意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以空店形式或者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因此,从此概念来讲,店面转让费应包含以下几个特征:租赁物在原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意转让店面且与房东以外的次承租人达成转租协议,并经房东同意;转让形式可以空店或连同生意一并转让。故如果承租人在店面到期前想转让店面且与下一个租户达成一致并经房东同意才有可能存在转让费,如果是房东要提前收回或者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租与第三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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