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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贸附近的劳动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6-07-26 14:30:46 浏览次数:80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室
深圳劳动律师解读试用期的工资有多少?
   深圳立帮律师团——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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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试用期的工资有多少?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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