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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 继子女需不需要赡养继父呢?

更新时间:2016-07-28 14:55:56 浏览次数:49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室。(国贸地铁站B出口往前两百米,金光华广场斜对面)
案情简介:
  被告黄某6岁时,父亲去世。三年后黄某母亲林某与原告许某再婚,结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许某对待黄某如同亲生,黄某的生活费以及上学学费均是由许某和林某两人负担直至成年。
  1983年许某与林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双方争吵不断,并且逐渐发展到相互大打出手。同年4月,许某和林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接触婚姻关系。此时黄某已经成家立业。
  2006年,已是70多岁的许某生了一场病,病后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无人赡养的许某只好找到黄某要求支付赡养费。黄某却认为:自己与许某没有血缘关系,并且二十多年前许某已经同自己的母亲离婚,因此现在自己没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与黄某的母亲结婚后一直与小张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负担了黄某的生活学习费用,可以认定构成事实抚养关系。许某与黄某的某亲离婚后,许某、黄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现在许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黄某理应承担赡养许某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黄某每月支付许某赡养费7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要赡养继父?
  深圳立帮律师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不能区别对待。但至于如何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要有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去衡量。本案法院认定许某与黄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所以即使许某与林某离婚,黄某与许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不能解除,当许某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时,黄某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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